一,受交通事故伤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是不是存在
根据实质状况倡导。务工时间分两种计算办法
1.受害人因伤住院并定残的,误工时间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计至定残近日一天。
2.受害人因伤住院或在家休养但未定残的,误工时间依据病历本或住院小结中医嘱的休养时间为准,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计至休养终结之日.。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没办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质降低的收入。
二,特征
1、受害人的收入能力和水平差异较大。
客观存在的差异性,决定了不一样的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其损失的误工收入会因人而异。
2、计算的依据各不相同。
因行业和职位的不同,与受害人是不是就业的不同,收入方法的不同,对于误工费计算的依据,也是因人而异。
3、具备肯定的推绎性。
一般而言,应当以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前某一时段,可以正常工作、劳动可能获得收入作为参照或者依据。而对于该时段的可能收入,也只能依据肯定客观数据,在排除对其收入产生不利或者有利影响原因的状况下,进行推算。
三,时间计算
1、非持续性的误工
这种误工的时间依据受害人同意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2、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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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误工的时间从受伤耽搁工作之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天。
3、受害人因伤害死亡的
从侵权行为开始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时止(或有些因受害人死亡不计算误工费,因死亡赔偿金已补偿预期收入)。
误工费的计算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因此自己需要掌握根据既定的规范来操作,对于具体的问题,只须我们的条件允许就能进行专业人士的帮忙,进而在有关的环节处置上不会导致非必须的损失,但